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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黄榄美食齐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得力·阿巴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02MA79J37N2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齐满镇托库孜托玛村商业步行街1号楼1层11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车市监齐处罚〔2023〕343号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库车市齐满镇托库孜托玛村商业步行街1号楼1层115号商铺的库车黄榄美食齐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许可范围经营制售冷食类食品“凉菜”。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0日内进行改正。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凉菜”(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时申请的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于2023年2月份开始在自己的店里制售“胡萝卜菜,蕨根粉菜”2种凉菜,据当事人陈述,上述2种凉菜每小盘销售价为3元/小盘,5元/大盘,原材料从***市场进货。因当事人未引起足够重视,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停止销售,也未按规定向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仍超许可范围制售凉菜,因没有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本案案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中制售冷食类食品凉菜的现场情况及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以及原材料进货来源,销售价格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告知书(阿库市监齐处告〔2023〕343号)《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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