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明桦街松林农副产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国春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7FKN91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长白山特产商贸城B区2号楼10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2月4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桦甸市明桦街松林农副产品商店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项目为人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7号送检人参样品须条有粘接痕迹,18号送检人参样品须条有粘接、拼接痕迹,19-26号8支送检人参样品须条有拼接痕迹,27-35送检人参样品参合格。总计是19支人参,不合格人参数10支,合格人参已返还当事人。抽样结果检测通知书于2025年12月16日送达,且当事人对其无异议。当事人为销售单位,经抽检不合格的10支人参规格为“60”板,购进价格约100元/支,销售价格200元/支。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至案发时止,无违法所得。涉案人参为积压多年的库存货,无进销台账。
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涉案人参为假冒人参。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的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人参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的进货与销售台账,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二年。”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未建立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的规定;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和经营下列假冒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10支假冒人参;
2.罚款 5000元。
5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