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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家家园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PWAQ5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电力街D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1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6日注册成立,在蕲春县漕河镇电力街D栋经营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和霉变生虫的食品,该货架上陈列摆放有①小包红枣1袋,标注包装日期2021年9月5日,保质期12个月;②银耳金米粥1袋,标注包装日期2022年12月27日,有效日期2023年6月25日,袋内食品霉变生虫;③莲藕粉10袋,标注包装日期2022年10月14日,有效日期2022年11月13日。其中①小包红枣是当事人2021年12月购进的,共进1袋,进价2元/袋,销价3元/袋,②银耳金米粥是当事人2022年12月购进的,共进1袋,进价22元/袋,销价23元/袋;③莲藕粉是当事人2022年11月购进的,共进10袋,进价43元/袋,销价47元/袋,金额计47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霉变生虫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为496元。上述食品均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包红枣1袋、莲藕粉10袋、霉变生虫银耳金米粥1袋;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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