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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白云寺镇老五烩面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庆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1MA9KXF5P9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尹店乡尹店集十字街南50米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处罚〔2026〕102号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民权县白云寺镇老五烩面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的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栏里张贴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026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白云寺镇老五烩面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公示栏里未发现2025年9月8日张贴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民权县白云寺镇老五烩面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公示栏里张贴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的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栏里未发现2026年2月25日张贴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民权县白云寺镇老五烩面店未按规定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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