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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芊妤纪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琴安注册资本: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EKCUA44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洋林路33号嘉汇鞋业贸易中心13幢4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37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A-1的女鞋(皮鞋)50双,生产成本是18元/双。同日,当事人将这批女鞋放置在公司售卖,售价是20元/双。2025年8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公司向当事人抽取了3双上述女鞋用作检验样品(其中1双放于当事人成品仓库),抽检的样品均为无偿提供。经抽样检验,上述规格型号为A-1的女鞋为不合格,其中,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收到报告15日内未向本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表示上述女鞋无法召回。至2025年9月9日案发,当事人以20元/双的价格共销售出上述规格型号为A-1的女鞋48双,总计违法所得为96元,总货值金额为10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23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2300元。
23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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