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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刚注册资本:10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114125688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东段一家村社区综合楼31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4
(2024)内0102民初803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8
(2024)内01民终33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0-10
(2022)内0102民初9167号
郭**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10-10
民间借贷纠纷
郭**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11-25
(2021)内民再243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联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6
2021-11-25
合同纠纷
内蒙古联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7
2019-01-1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8
2019-01-11
(2018)内民终30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2-12
(2018)内民终30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张智斌
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18-10-2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
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
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18-08-07
(2017)内01民终3214号
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吉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4
2017-03-2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01
2024-07-19
(2024)内0102执5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9-27
2024-09-09
(2023)内0102执7023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25
2020-09-15
(2020)内0102执208号
民事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3-12
2019-05-21
(2019)内01执复98号
张**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3-12
2019-05-21
(2019)内01执复96号
张**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3-12
2019-05-21
(2019)内01执复97号
张**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26
2019-11-06
(2019)最高法民申4562号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26
2019-11-06
(2019)最高法民申4562号
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19
2018-01-15
(2018)内民终30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与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天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1-14
2017-11-13
(2017)内01民终3214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银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凯公司)、吉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人公司)、内蒙古昭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地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嘉业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月足额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新人社监字令〔2024〕第20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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