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兴宝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0MA73KJBC1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区合作路五路三十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环罚﹝2025﹞10号
2025年7月20日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总排口正常排水,在线监测站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当日凌晨3点左右,该单位值班人员尚钿栋发现COD在线监测数据从34.195MG/L突变为105MG/L后,随即将相关情况电话汇报给厂长刘兴宝。刘兴宝安排尚钿栋将COD、总磷、总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样管路断开,找个瓶子从采样器混匀桶阀门处接混合水样,放在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中进行复测。收到刘兴宝指示后,尚钿栋将自动监测系统采样器至COD、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样管线断开,将采样器至COD、总磷进样口橡胶软管分别对折后用扎带进行捆绑,将采样器至总氮进样口橡胶软管对折后用燕尾夹固定;用3个矿泉水瓶子从采样器混匀桶阀门处接混合水样后,分别放置在COD、总磷、总氮3台自动监测设备正后方,将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线插入矿泉水瓶内进行监测。替换水样后,自动监测设备COD数据在33.843MG/L至36.747MG/L之间波动,总氮数据在5.37MG/L至5.66MG/L之间波动,总磷数据在0.256MG/L至0.261MG/L之间波动。甘肃省白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污水厂排口、出口在线站房采样器混合、3个矿泉水瓶内水样的监测数据显示:污水厂排口COD、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为46MG/L、0.44MG/L、10.1MG/L;出口在线站房采样器混合样COD、总磷、总氮排放值分别为42MG/L、0.45MG/L、9.07MG/L;COD在线监测设备矿泉水瓶内水样COD29MG/L、总磷在线监测设备矿泉水瓶内水样总磷0.27MG/L、总氮在线监测设备矿泉水瓶内水样总氮7.11MG/L,分别较实际排放值低36.96%、38.64%、2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计算,裁量基准(行为情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Ⅱ类水体)。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610000元整)的决定。
610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03
2
白环罚字﹝2024﹞6号
2023年11月25日,收到了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发送的关于“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1月份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的信息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COD标准50MG/L,氨氮标准5MG/L,总氮标准15MG/L,总磷标准0.5MG/L,PH标准6-9。该公司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1月20日COD日均值为58.906MG/L,22日COD日均值为56.383MG/L,23日COD日均值为60.596MG/L,24日COD日均值为65.802MG/L。23日总磷日均值0.57MG/L,24日总磷日均值0.614MG/L。COD最大日均值超标倍数为0.316,总磷最大日均值超标倍数为0.228。执法人员现场通过采样泵对出水消毒池内水进行采样,送甘肃省白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监测结果:总磷0.59MG/L超标。废水超标排放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200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3
3
白环罚字﹝2024﹞3号
2023年10月30日,生态环境部溯源执法检查组采用浓度为5.91MG/L的标准溶液,对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TN分析仪连续三次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分别为4.22MG/L、4.73MG/L、4.66MG/L,误差分别为28.60%、19.97%、21.15%,超过标准规范规定的误差范围,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20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