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泉盛源食品宏明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军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47MNXQ6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明路国际城小区5号16-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3〕14258号
当事人供述涉案白酒于2022年9月晚从陌生男子以500元/收购了10瓶五粮液白酒(52%VOL,批号:8521401,生产日期:2022.05.25),以1500元收购了3箱18瓶茅台白酒(规格:500ML/瓶×6瓶,52%VOL,批号:2019-161,生产日期:2019.10.26)及5瓶茅台白酒(52%VOL,批号:2016-087,生产日期:2016.09.19),共支付了39500元,没有相关票据且与该男子失去联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货架上五粮液白酒的标价为600元一瓶,茅台白酒的标价为1900元一瓶。因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及进货价格,无购销台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是497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调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裁量、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2.1.3一般等级“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为“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10瓶、“茅台”注册商标白酒23瓶。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