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士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3578907987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舒兰市新安乡永太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7
(2024)吉0283行审25号
行政案由
吉林市林业局
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舒兰市人民法院
2
2020-12-09
(2020)吉02民终257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陈**
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6-19
(2020)吉0291民初2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0-05-14
(2020)吉0291民初2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30
2021-01-26
(2021)吉0204执恢32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酿业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名吉林酿业集团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石**、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31
2020-12-28
(2020)吉02民终257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陈*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1
2020-08-26
(2020)吉0291民初59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陈**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5
2020-12-08
(2020)吉02执恢5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上营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23
2020-06-27
(2020)吉0291民初2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陈**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93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18
2020-06-12
(2020)吉0291执保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6-18
2020-06-12
(2020)吉0291财保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3-27
2020-03-22
(2020)吉0291财保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3-25
2020-03-22
(2020)吉0291执保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12-27
2019-10-15
(2019)吉0202执恢1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舒兰市双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应急罚﹝2024﹞JSFM-1号
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秀水矿矿山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开采深度364m300m,企业目前生产最低标高约290m(矿区西北侧),在台阶300m290m之间存在超采越界。
责令立即停止台阶300m~290m之间生产作业,并处人民币十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舒兰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25
2
吉林罚决字﹝2024﹞第201号
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份至2024年2月5日在舒兰市新安乡秀水村庙沟屯东山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梨花林场16林班10、24、37小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925平方米
1、限2024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62595元。
62595.00元
吉林市林业局
2024-02-23
3
舒市自然资罚字﹝2023﹞7号
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舒兰市新安乡桂家村永太东山,占用一般耕地1278平方米、林地1331平方米建设石材加工车间的行为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舒兰市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的一般耕地127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标准处以罚款,即1278平方米×7元/平方米=8946元;对违法占用的林地133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标准处以罚款,即1331平方米×3元/平方米=3993元,合计罚款金额为12939元。
12939.00元
舒兰市自然资源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