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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盛大药房有限公司鼎寿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桥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DDRHXY4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梅家塘小区10栋一层3-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7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梅家塘小区10栋一层3-4号。2026年5月5日,本局全国12315平台接到投诉单,编号1421126002026050531394042,投诉人郑某凤,投诉位于蕲春县横车镇梅家塘小区10栋一层3-4号的湖北鼎盛大药房有限公司鼎寿分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乙酰半胱氨酸颗粒。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超过有效期的乙酰半胱氨酸颗粒。当事人承认超过有效期的乙酰半胱氨酸颗粒是其于2026年5月2日销售给投诉人。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案涉乙酰半胱氨酸颗粒5盒,生产商:广东百澳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732,规格0.2克,生产日期20240115,保质期24个月;进价9.9元/盒,10袋/盒,折合进价0.99元/袋,售价20元/盒,2元/袋。2026年5月2日投诉人郑某凤自当事人处购买了中药和案涉乙酰半胱氨酸颗粒6袋/12元,孩子服用3日后发现超过有效期遂至本局投诉。2026年5月7日,当事人主动邀约投诉人进行赔偿,投诉人因孩子服用后未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对当事人表示谅解,接受了当事人500元的赔偿,并在消费者投诉登记表确认签字,双方达成和解。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案涉药品5盒,自述由于清理过期药品时误将案涉药品生产日期20240115,看成20241115,导致销售给投诉人郑某凤的6袋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故无法查证案涉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乙酰半胱氨酸颗粒货值金额为12元,扣除进货成本5.94元,违法所得为6.06元。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且已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违法行为已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6元; 2、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06.06元。 综上,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6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06.06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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