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大桔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俊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MD5R0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友谊大道大洲村宏昌玲珑汇1栋4层1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80号
2026年2月28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楼厨房处装有一台杂物电梯,用于传菜到2楼餐厅,该电梯控制柜标识有:型号HKH定制,载重200kg,该电梯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该杂物电梯处于使用状态。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日8时14分,后厨人员将餐具筐置于电梯中并按下上行按钮,关门后,于8时18分打开电梯并取出餐具筐,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监控视频进行了录像取证。现场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立即采取了断电停梯措施。 2026年3月28日,当事人与武汉长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新装了一台杂物电梯(原杂物电梯拆除),产品型号TWI6,制造单位:哈尔滨硕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6年4月20日,经武汉市特检院检验合格,当事人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次检验日期2027年4月30日。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对当事人这一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