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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永佳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义明注册资本:0.8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19EXQ17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海伦市建设街一委6组建设路南建新路东市医院路南房建公司开发楼一层东数第13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150号
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未办理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遂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当罚〔2025〕JS05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前改正。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直接上岗工作。 经查,该店由刘**经营,负责该店的全面工作,于2017年开始营业。当事人称其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我局2025年5月23日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当罚〔2025〕JS0523号,已对其进行了当场处理,就没有其他问题了,便没有去办理健康证。
本局认为,《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需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法行为。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或者上岗工作时,未将健康证明随身携带或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应当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遵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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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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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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