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泰兴安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239696740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桂林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5〕29号
你单位以偷税为目的,取得天津兴丹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成盛兴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安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隆盛逸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盛丹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遥达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优乐惠百货销售中心、天津市南开区奇琪广告设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凯利祥百货销售中心等9户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期间开具的30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967870.00元(详见附件虚开发票明细表)。其中:2022年增值税普通发票为193张,价税合计1869660.00元;2023年1-6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114张,价税合计1098210.00元。以上发票均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该30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已入账,总入账金额为2967870.00元,上述发票均已作为成本费用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你单位与天津兴丹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成盛兴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安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隆盛逸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盛丹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遥达通商贸有限公司等6户公司的《合同书》,经核实发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包装服务、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广告设计”等;合同约定的货物内容主要为防疫物资。部分合同无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均相似,服务内容、细节约定不明确;合同均约定预付10%-80%的款项且完成服务或收到货物后付清尾款,但实际付款时间点与合同约定不符,不符合正常商业模式。其他4户公司的《合同书》未予提供。2022年-2023年,你单位与天津兴丹盛商贸有限公司等9户公司中的6户公司存在付款记录,其中已全额付清的5户,已支付1860970.00元;未全额付清的1户,已付款300190.00元,至今尚未支付295660.00元。3户公司至今未付款,涉及价款511050.00元。经调查核实,已付款的6户公司资金均取现后流入发票提供人--李江涛,此外,资金流转过程中还涉及其他5名自然人,分别为黄逸成、范华武(虚开团伙主要人员)、刘尉(介绍虚开中间人)、蔡玮(刘尉妻子,负责帮李江涛收款)和韩金亮(李江涛的朋友,帮助李江涛收取款项)。此次应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869660.00元;应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098210.00元,因检查期间未到2023年度汇算清缴期,已由你单位自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十八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拟对你单位处2012年度偷税税款(467415元)的50%罚款,,即233707.50元。
233707.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