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惠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靖小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49P23B3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金穗大厦1幢1单元1层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5〕82号
当事人自2021年2月起在团风县团风镇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021年变更企业名称为“团风新健民药店惠民大药房”,2023年7月28日再次变更企业名称为“团风民康益丰大药房第二经营部”,隶属于“团风民康益丰大药房”。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再次变更了企业名称,与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另案处理)为同一个人独资企业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的分支机构。
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从南京医药湖北有限公司业务员石某处以“团风县团风镇张家窑村卫生室”为购进单位购进“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100支(生产企业: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规格3m1/支,批号:2024125733,生产日期:2024/12/1),购进价格35.55元/支,销售价格48元/支。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与供货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截至2025年6月12日,上述药品已售完,涉案货值金额4800元,销售收入4800元。因当事人2025年4月份更换了药品管理系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计算机出入库记录。
2025年1月7日,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从湖北鑫和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伏格列波糖片”50盒(规格:0.2mgx40s,批号:241101)。2025年2月16日,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王某从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以医保结算方式以55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伏格列波糖片”1盒用于治疗疾病,王某将上述药品带到当事人店内。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店员将上述药品扫码出库,以医保结算方式销售给顾客程某,销售价格55元/盒。销售收入55元。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渠道是合法的,当事人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成立。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855元,违法所得4855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显示,团风县医疗保障局向本局移送案件线索中5个品规共10盒药品(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2盒、他克莫司胶囊1盒、胰激肽原酶肠溶片5盒、阿托伐他汀钙片1盒、盐酸二甲双胍片1盒)是当事人在变更前后分别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新疆万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法购进,是当事人以医保结算方式售出后,顾客要求退货,当事人将退货药品调拨至团风新健明药店(个人独资)团方店以医保结算方式二次销售,导致出现药品追溯码异常。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55元;2.罚款11000元。罚没款合计15855元。
11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