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郭城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城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A1T913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观音垱镇汉沙街1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55号
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云鹤牌商标持有人,注册证号:第79283381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0)第30类,注册日期:2024年12月28日,有效期:2034年12月27日。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2月份下旬,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一个上门送货的业务员手中,以现金支付方式采购上述涉案的云鹤牌精制碘盐。当事人共采购500g装云鹤牌精制碘盐50袋,采购价为1.4元/袋,销售单价为1.8元/袋,上述商品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销售23袋,剩余27袋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云鹤牌精制碘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供商货证照,也未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云鹤牌精制碘盐是合法取得。
经执法人员计算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云鹤牌精制碘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是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
当事人采购涉案云鹤牌精制碘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27袋云鹤牌精制碘盐;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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