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鹏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079058777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市高新区武咸快速路与横一路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粤01民终10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17
(2024)粤0191民初5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舒**,罗*,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6
(2024)粤0191民初5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5
(2023)粤0118民初130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5-16
(2023)粤01民终11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4-26
(2021)粤0191民初19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8
2021-12-14
(2021)粤0191民初19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9
2021-12-14
(2021)粤0191民初19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9
(2025)鄂12民终3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舒**
裁判文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20
(2024)鄂1202民初7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舒**,罗*
裁判文书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舒**,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3-12-15
(2023)粤民申15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18
2023-06-20
(2023)粤01民终11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07
2022-03-25
(2022)粤01民辖终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绿豆印刷设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0-05-28
2019-12-24
(2019)鄂1202民初45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京汇华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香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8
2019-12-24
(2019)鄂1202民初42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与湖北香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05
2018-10-09
(2018)赣0424民初2046号
合伙协议纠纷
周**与舒**、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04
2018-11-07
(2018)鄂12民终906号
复制合同纠纷
仙桃市江汉医院、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复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5-06
2016-05-06
(2016)鄂1202执异30号
复制合同纠纷
仙桃市江汉医院复制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11-30
2015-11-30
(2015)鄂咸宁中民再终字第16号
复制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汉医院与被申请人新源印务公司复制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11-10
2014-11-10
(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201号
复制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汉医院与被上诉人新源印务公司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关武昌缉违字(2020)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关武昌缉违字(2020)0003号当事人:咸宁市新源印务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注册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市高新区武咸快速路与横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吕鹏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05877735。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331号报关单从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套“卷取进料式轮转胶印机(旧)”,申报C&F价22万美元,缴纳税款共计365011.03元人民币,货物实际入境时间为2020年3月7日。经查,该套设备中包括有1个旧气罐和1台具有制冷功能的旧水冷却机,旧水冷却机使用制冷剂为R22-R417A。2020年10月1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韩国有限公司对该设备出具了KR200653KRUM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对应《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报告中有“设备附带空气压缩机、冷却机、压力容器各1台,收货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将之进口至中国”的表述。当事人承认购买时对于设备详细情况并不完全了解,因工作疏忽未发现《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及承诺函中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进口的旧气罐应归入73110090税号,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冷却机应归入8415.82品目项下,当事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书面保证,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但当事人并未履行该义务。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并
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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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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