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银烁土特产(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生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5MA75EARE48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金银滩水上乐园旱冰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晏市监处罚2024029号
5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平台对海晏银烁土特产的投诉,称5月5日来青海旅游时购买的铁皮石斛,该店售价4000元/斤,而咨询后得知市场价为145元/斤,随即要求退货,经与当事人商议后退款于消费者,而在此过程中经营者扣除了200元费用,消费者对此不认可。要求退还扣除费用200元。由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铁皮石斛可降血压、降血脂)及诱导消费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17日依法前往海晏银烁土特产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投诉中提到的铁皮石斛。于2024年5月23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店铺所销售的铁皮石斛是从云南购进的,由卖家直接邮递,购进时间大概是4月12日。据当事人回忆没有直接向消费者介绍此铁皮石斛可降血压、降血脂等宣传,可能是消费者自己理解误差,且该消费者当时购买时将成品打碎了,所扣除的200元费用是损耗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机关按明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的事实。4.消费者在举报平台投诉当事人的投诉单2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一事。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2
(海晏)市监罚[2024]29号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的规定,构成 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者的 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3
青市监罚字〔2024〕102号
5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平台对海晏银烁土特产的投诉,称5月5日来青海旅游时购买的铁皮石斛,该店售价4000元/斤,而咨询后得知市场价为145元/斤,随即要求退货,经与当事人商议后退款于消费者,而在此过程中经营者扣除了200元费用,消费者对此不认可。要求退还扣除费用200元。由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铁皮石斛可降血压、降血脂)及诱导消费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17日依法前往海晏银烁土特产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投诉中提到的铁皮石斛。于2024年5月23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店铺所销售的铁皮石斛是从云南购进的,由卖家直接邮递,购进时间大概是4月12日。据当事人回忆没有直接向消费者介绍此铁皮石斛可降血压、降血脂等宣传,可能是消费者自己理解误差,且该消费者当时购买时将成品打碎了,所扣除的200元费用是损耗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机关按明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的事实。
4.消费者在举报平台投诉当事人的投诉单2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一事。
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晏市监告罚〔2024〕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