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童果蔬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晓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C99RK9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南岗区哈西大街2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19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1月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童果蔬店与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西城红场店签订合同,租赁酒水区H14A01货架进行销售,2021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童果蔬店从哈尔滨碧海龙潮经贸有限公司订购涉案批次四洛克火焰鸡尾酒(配制酒)(净含量:695毫升,原产国:美国,酒精度:14%vol,生产日期:2019年3月15日,保质期:48个月,生产商:PHUSION PROJECTS,LLC,进口商:广西谨瑞贸易有限公司),进价51元/瓶,共计购进36瓶。2021年1月25日至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以59元/瓶销售10瓶,以55.9元/瓶销售1瓶,以52.5元/瓶销售1瓶,以35.70元/瓶销售2瓶,保质期满前共售出14瓶;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3月17日以35.70元/瓶销售1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785.4元,违法所得35.70元。在本案中当事人称其因时间过长,无法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未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童果蔬店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童果蔬店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2.消费者投诉登记表1份1页,证明本案来源。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当事人配合本案调查。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供应商2021年度合同洽谈确认表1份1页,哈尔滨碧海龙潮经贸有限公司出库单1份1页,采购子系统历史销售流水查询单1份1页,证明涉案批次产品的进销存情况。
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无法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结款凭证的情况说明。
8.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9.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南市监哈西强制〔2023〕004号)1份2页,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南市监哈西解强〔2023〕001号)1份1页,财物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上述证据均已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警告#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西管理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西管理所
3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西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