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J2FN06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王家门1号2号楼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2026)浙0113民初19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
高**,衢州市鑫垲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8
(2025)浙0211民初7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30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管道的沟槽配件销售。2024年11月7日因销售配货需要,以LXS-15E型旋翼式水表立式20个(20元/个),丝扣40个(15元/个)的价格销售水表。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未索取涉案LXS-15E型旋翼式水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文件,案发后也无法提供相应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文件。依据掌握证据,涉案LXS-15E型旋翼式水表销售额1000元,进货成本860元,违法所得14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销售无法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文件的水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销售无法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文件的水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皓盛管道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