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艺锦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1MAAKC5AM6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惠水县涟江街道凤山路凯胜农贸市场内2(00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食罚[2024]1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经营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不合格指标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以2.5元/斤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修文县扎佐镇李明明蔬菜店(李明明)(移交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购进上述“韭菜”30斤(1件),于当日以3.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截至目前,找回数量为0,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惠水县艺锦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彭飞(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证据组二:《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食用农产品)1份、现场抽样图片8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彭飞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违法行为。
证据组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用农产品“韭菜”上家资质、购进票据、检测报告1份、彭飞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召回图片1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用农产品可溯源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