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满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皮秀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6MA389KRX5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2888号庞大汽车贸易园23#楼-31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经处罚﹝2024﹞1005号
当事人未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第一点第(一)项要求收取商户电费,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所述的“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加收的475055元属于违法收取的费用。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情形,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二编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 2024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稽经责退〔2024〕1001号),责令当事人于10个工作日内退款。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交了《退款情况报告》,当事人经过整改,仍有多收费用 453245.8元未退款。
当事人未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第一点第(一)项 “(一)总体原则要求。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购电价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要求收取商户电费,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所述的“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加收的475055元属于违法收取的费用。
475055.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