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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磻溪供销社有限公司磻溪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建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MA2Y5U9U3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磻溪镇文魁路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农﹝农药﹞罚﹝2025﹞2号
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鼎市磻溪供销社有限公司磻溪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林建生的配合下对福鼎市磻溪供销社有限公司磻溪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在经营部货架上发现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苦参碱”﹝标签标识: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375,生产日期﹝批号﹞:20230213YP-49L138,有效期:2年,净含量:500克/瓶,有效成分含量:0.3%,剂型:水剂,登记证持有人:福建省德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瓶。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销售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将鼎农﹝农药﹞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该劣质农药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福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68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违法情节“轻微”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意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苦参碱”7瓶;二、罚款3000元。
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苦参碱”7瓶;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福鼎市农业农村局
2025-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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