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共华镇供销商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阳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81MA7MBGDJ1D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共华镇洞波路14号10栋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149号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八角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八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AFSQD050117007C)送达至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柜台处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八角,经本局执法人员抽样共计:3.6斤,30/斤,货值金额108元。当事人提供该批次八角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向本局申请对上述不合格八角进行复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未发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
综上,依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经办案机构研究,拟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108元上缴国库。
55000.00元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