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欣仪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1MADNLWEN0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一路15号(华铭园小区二期)地下室商业幢F号楼0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2026年2月28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四季美家居生活超市”(义乌市杰斯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了1份(3个装)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购进价格为4.84元/份,即1.61元/个。
2026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1个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产品上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经查询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的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2026年4月4日销售了1个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标注销售价格为3.2元/个,优惠后实际销售价格为2.62元/个。当事人陈述称另外1个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已丢失。因未查询到另外1个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的销售记录,不能证明当事人销售了另外1个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数量为1个。
经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塑胶玩具属于第十四类“儿童用品”中“75.玩具(2202)”种类,应当进行强制性认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购进订单、销售订单和该产品的《测试报告》(报告号:EFHZ23081258-CG-01)。
当事人销售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的货值金额为9.6元,违法所得为1.01元。
2026年7月2日,当事人提交了其在美团平台销售上述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已进行下架处理的截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的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元;2.罚款9.6元。
当事人销售的可爱瞪眼小菜虫解压神器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元;
2.罚款9.6元。
罚没款共计10.61元。
9.6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2
荆掇市监处罚﹝2025﹞234号
经查,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摩托无线对讲机电子”店铺购进了2台专业无线对讲机,购进总价为80.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对讲机后在美团和饿了么平台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98元/台。2025年9月1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了1台上述对讲机,优惠之后用户实付价格为78.2元;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销售了1台上述对讲机,优惠之后用户实付价格为68.4元。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又从拼多多平台“对讲机通讯科技”店铺购进了同型号的2台专业无线对讲机,购进总价为79.07元,剩余2台,当事人购进上述对讲机后在美团和饿了么平台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98元/台。上述4台专业无线对讲机违法经营额为392元,违法所得为65.8元。当事人销售的对讲机标识“MOTNEROL”与知名品牌摩托罗拉商标“MOTOROLA”高度相似,并擅自在其销售页面发布含有“摩托罗拉对讲机”、“MOTOROLA”字样及“M”标识的宣传图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当事人不能提供摩托罗拉的商标注册证或者授权证书。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对讲机的进货订单和销售订单,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明及上述对讲机的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
当事人擅自使用含有“摩托罗拉对讲机”、“MOTOROLA”字样及“M”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台专业无线对讲机;2.罚款5000元。当事人销售无生产厂家相关信息的对讲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台专业无线对讲机;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