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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MA77XM8P1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1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合同纠纷
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域游食记干果商行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7
(2026)新0106民初737号
合同纠纷
鄯善县蜀湘酒店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4
买卖合同纠纷
袁**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张**
鄯善县人民法院
4
2026-03-11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曦隆奥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6
(2026)新2301民初371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曦隆奥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26-03-24
合同纠纷
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域游食记干果商行
新疆丝路山水旅事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0
(2026)新0106民初737号
合同纠纷
鄯善县蜀湘源酒店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2
买卖合同纠纷
袁**
张国俊;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鄯善县人民法院
5
2026-01-20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昌吉市曦隆奥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文综罚字(2025)F-49号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元)
3800.00元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5-12-02
2
乌经税稽稽罚(2024)70号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1)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利用个人不计收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其中2021年隐匿销售收入2,418,216.20元,2021年隐匿销售收入4,982,010.37元,2023年隐匿销售收入4,889,392.12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4,960.31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收入14,739.65元未达起征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3,458.13元,第二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4,113.71元、第四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3,117.9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2.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2021年统计表、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2022年统计表、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2023年统计表; 证据3.2021年至2023年总账及库存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应交税费明细账、其他应付账款明细账、利润分配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等各类明细账; 证据4.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 (2)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5,650.11元,根据《中华人民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2160.7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4-11-01
3
乌经税稽罚(2024)70号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 (1)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利用个人不计收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其中2021年隐匿销售收入2,418,216.20元,2021年隐匿销售收入4,982,010.37元,2023年隐匿销售收入4,889,392.12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4,960.31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收入14,739.65元未达起征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3,458.13元,第二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4,113.71元、第四季度造成少缴增值税3,117.9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2.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2021年统计表、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2022年统计表、新疆丝路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2023年统计表; 证据3.2021年至2023年总账及库存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应交税费明细账、其他应付账款明细账、利润分配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等各类明细账; 证据4.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 (2)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5,650.11元,根据《中华人民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2160.7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