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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旺角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7MA4EQ96YX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一期汇景园6栋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6〕325号
经查,当事人为记录日常经营状态,使用抖音发布短视频,2025年11月开通抖音团购商城并认证蓝V账号。自2026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先后在抖音平台发布3条涉及烟草产品的短视频:1、2026年4月27日,发布含黄鹤楼(1916)香烟内容短视频。获点赞11个、评论3条;2、2026年5月29日14:48分,发布展示南京香烟短视频,视频中标注售价22元/盒;3、2026年5月29日15:44分,发布展示软红香烟短视频,视频中标注售价26元/盒。当事人自述,看到他人发布烟草相关短视频后,出于猎奇心态发布上述视频,自身对互联网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法律规定认知不足。视频发布后,有网友在评论区咨询香烟价格,当事人仅回复报价,未实际通过短视频销售香烟。当事人发布3条烟草广告视频未收取广告费用,目前当事人已自行将全部涉案短视频删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综合本案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序号第149,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本案责令停止发布烟草广告,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2
襄州市监处罚〔2024〕18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行为。属销售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未售出的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天之蓝42°”白酒,规格:480mL、数量:15瓶、“海之蓝42°”白酒,规格:480mL、数量:13瓶; 3、处以1万元的罚款。
1000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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