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邰胜花 | 注册资本:20202.020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7678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2025)浙0282民初125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迎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浙0282民初270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6-01-16
(2025)浙0282民初209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郑*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前湾新区酒店管理第二分公司,杨*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6-01-06
(2025)浙0282民初2354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5-12-31
(2025)浙0282民初2590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何**
王*,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25-12-17
(2025)浙0282民初25031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深圳市凡恩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7
2025-11-07
(2025)浙0282民初125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迎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8
2025-10-28
(2025)浙0282民初209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郑*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前湾新区酒店管理第二分公司,杨*,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9
2025-09-23
(2025)浙0282民初17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合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酒店管理分公司,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前湾新区酒店管理第二分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10
2025-09-22
(2025)浙0282民初125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迎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9
(2025)浙0282民初125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迎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7
服务合同纠纷
郑*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慈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6
2023-01-11
(2022)浙02民终4149号
定作合同纠纷
上海梓博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0
2021-03-05
(2021)浙0282民初2317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湾)建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
当事人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前湾新区滨海二路1118号实施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03-11
2
甬(前湾)建罚决字﹝2024﹞第000020号
宁波合生名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合生杭州湾国际新城桥0819#地块C栋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陆仟壹佰壹拾壹元叁角伍分(¥636,111.35)。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陆仟壹佰壹拾壹元叁角伍分(¥636,111.35)
636111.35元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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