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空心电抗器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春秋 | 注册资本:12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3X06312339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大恒山办青松委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8-18
2015-07-29
(2013)桓执字第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鸡西市空心电抗器厂与淄博齐林贵和众亿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恒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3号
2025年8月2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胡雨林、刘学对鸡西市空心电抗 器厂进行“双随机”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厂房内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未 接电且数量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消防监督员下发了鸡恒消限字〔2025〕第00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责令于 2025 年9月5日前整改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以上 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1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鸡恒消限字〔2025〕第0026号)、马春秋的询问笔录、纪国华的证人证言、 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2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胡雨林、刘学对鸡西市空心电抗 器厂进行“双随机”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厂房内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未 接电且数量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消防监督员下发了鸡恒消限字〔2025〕第00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责令于 2025 年9月5日前整改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以上 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1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鸡恒消限字〔2025〕第0026号)、马春秋的询问笔录、纪国华的证人证言、 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鸡西市空心电抗器厂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鸡西市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