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义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683399937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6
(2020)吉0193民初1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华会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春香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6
2020-12-23
(2020)吉0193执12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华会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春春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7-16
2020-05-29
(2019)吉0193民初1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华会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春春香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8165.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24
2019-07-31
(2019)吉0193执保162号
长春市华会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春春香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3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酱卤食品、肉灌肠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5年9月3日,经营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当事人于2025年9月26日生产鹿肉风味丸子(酱卤肉制品)63袋,于2025年12月17日销售给双阳区佳鹿源鹿业经销处鹿肉风味丸子20袋,42袋用于新产品感官评价和试吃,1袋用于出厂检验,现无库存。2026年1月1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双阳区佳鹿源鹿业经销处销售的鹿肉风味丸子(酱卤肉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生产方为长春市华会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26日,经抽样检测,上述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销售给双阳区佳鹿源鹿业经销处鹿肉风味丸子20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销售金额共8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是由于混料不均匀,最终导致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情节。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产品已全部销售,无产品被召回。货值金额共252.00元,违法所得80.00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2025年9月26日生产鹿肉风味丸子63袋。2026年1月1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鹿肉风味丸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为12袋。2026年1月13日经抽样检测,长春市华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肉风味丸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销售给双阳区佳鹿源鹿业经销处鹿肉风味丸子20袋,42袋用于新产品感官评价和试吃,1袋用于出厂检验,现无库存。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销售给双阳区佳鹿源鹿业经销处鹿肉风味丸子20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销售金额共80.0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产品已全部销售,无产品被召回。货值金额共252.00元,违法所得8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是由于混料不均匀,最终导致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以及出厂检验等义务,且货值金额仅为252.00元,能够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情节,在12个月内未实施过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较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8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