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甫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580216632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东华南路五十八巷29排68-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3
(2024)新0109民初243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19-07-09
(2019)新01民终2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3
2022-04-21
(2022)新0105执59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疆康宸达信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19
2022-02-26
(2022)新0105民初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康安卫生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19
2021-12-15
(2021)新0109执4266号
附带民事赔偿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3342.7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6-24
2021-05-26
(2021)新0105民初1258号
劳动争议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02
2020-06-18
(2020)新民申110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10
2019-09-03
(2019)新01民终2412号
合同纠纷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05-31
2017-01-22
(2017)新01民特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9-10
2016-09-10
(2016)新01民特26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1-10
2014-07-16
(2014)水民二初字第313号
责任纠纷
原告吴德贤与被告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下称广善堂新民路店)、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广善堂)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68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4-11-18
2014-11-18
(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43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吴**、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5〕1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6日在微信平台用户名为“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的公众号发布“惊蛰将至,安宫牛黄丸的功效与5大适用人群,正确服用方式”的广告,未经审查,广告内容中“安宫牛黄丸”属于处方药,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将上述涉案药品广告主动进行了下架删除,并提供了整改的情况说明,已完成整改。广告发布持续时间为41天,截止删除日期,该广告点赞量0,转发量0。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制作发布上述处方药的广告,无明确的制作、发布等费用支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在广告发布期间未销售此广告内容中的处方药。
针对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和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两个法律规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违反的上述两个法律规范,对应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