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宇悦酱香酒品鉴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凤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6HQN577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迎宾大道3号古镇4号地块13栋13-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2
(2023)黔2722民初10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荔波县宇悦酱香酒品鉴馆
刘**,河南伟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荔波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4]14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特色包谷酒均从荔波县桃丰酒坊购进,于2022年6月30日购进了50斤,当事人在第一次购进的50斤尚未销售完毕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18日又再次购进了100斤,混入第一次购进的酒中一起销售,购进价均为9元/斤。至被检查当天,当事人经营场所剩余137.4斤(含酒桶)未销售,标价38元/斤。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商资质证照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及编号为DC22522700704130989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显示: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9日),未能提供2023年3月18日购进的包谷酒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证明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包谷酒于2024年6月18日被抽检人员以76元/kg的价格购买3kg用于抽检使用,共计收入228元。在调查中了解到,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收支台账,无销售票据,据当事人称述,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顾客还价的情况,大部分酒均低于标价进行售卖的,且因时间久远、此款酒销量不好,售卖出去的最低价格当事人已无法记得,故日常销售部分的价格无法核算,本案违法所得为228元,货值金额3800(38元*100斤)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廖凤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廖凤娟身份事实和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荔波县宇悦酱香酒品鉴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合法登记注册,合法准入市场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从业人员3人有效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拍照图片7张、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商品品种,以及经营场所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酒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谷酒进行扣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复印件2张、微信截图聊天记录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自己购买,并作为当事人经营场地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在店内张贴召回通知书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对销售出去的不合格包谷酒进行召回的事实。
9.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提取的编号为DBJ2452270070413133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复印件1份,证明抽检数量及抽检所支付的样品费用。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