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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零一点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文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82MA39LWLM6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宜春市樟树市翡翠明珠C113、C114、C2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食处罚〔2023〕26号
经查明,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高安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高安椒检验报告(No:BGS20233528)显示,所检项目中啶虫脒,技术要求:≦0.2mg/kg,检测结果:0.41mg/kg,检验依据:GB/T23584-200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所检项目啶虫脒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技术要求。 该批次不合格高安椒当事人是2023年4月20日从樟树市秋秋蔬菜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对方开具的销货清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发时止,该批次不合格高安椒当事人购进1件,28斤/件,购进价105元/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 4.98元/斤,故该批不合格高安椒货值金额为139.44元,违法所得为34.44元。
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高安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44元上缴国库。
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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