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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振华注册资本:59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11648369X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东200米、布拉格东街北侧新区水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7
(2023)内0902民初3901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秋实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3
2023-11-27
(2023)内0902民初390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拉察布市百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4
2023-11-16
(2023)内0902民初3890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金宜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5
2023-07-18
(2023)内0902民初25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蔚**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6
2023-06-19
(2023)内09民终111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绿丰农牧产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3-22
(2023)内0902民初358号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忠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8
2023-03-22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忠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9
2023-03-06
(2023)内0902民初358号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忠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06
追偿权纠纷
内蒙古忠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9
2021-06-07
(2021)内民申918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9
2020-12-07
(2020)内09民终1072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自来水公司与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42472.45元
民事案件
3
2019-05-25
2018-12-12
(2018)内0902民初282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自来水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春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22
2018-07-11
(2018)内0902民初1169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自来水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22
2017-12-18
(2017)内0902民初151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集宁区鑫隆源百货超市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自来水公司、乌兰察布市乌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469.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8-22
2018-07-11
(2018)内0902民初1169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自来水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时代佳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8-22
2017-12-18
(2017)内0902民初151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集宁区鑫隆源百货超市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自来水公司、乌兰察布市乌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469.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09-07
2016-09-07
(2016)内0902执302号
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自来水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天筑百利家居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环罚﹝2025﹞35号
执法人员通过乌兰察布市污染防治智能监管服务与技术支持中心调取的数据时发现,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9月19日至10月26日COD、总氮、总磷均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9月至10月COD累计超标2日,累计超标倍数1.41倍;总氮累计超标14日,累计超标倍数1.67倍;总磷累计超标排放3日,累计超标倍数1.44倍。
经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行政执法审议委员会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三类第二项第21号规定,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罚款范围为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计算应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贰佰元整(145200元)。介于该公司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处罚:(七)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元)的罚款。
10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8
2
乌环罚﹝2025﹞15号
执法人员对位于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小东滩村西侧的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因下雨进水量大导致厂区东北角开始污水溢流,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把未处理的污水打入应急池内,且该公司没有向市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报备。
经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行政执法审议委员会审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罚款。
25000.00元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2025-08-01
3
乌环罚﹝2025﹞20号
执法人员通过乌兰察布市污染防治智能监管服务与技术支持中心调取的数据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COD许可量为66.38吨,氨氮年许可量为5.06吨,2025年1至5月COD实际排放量为754.146575吨,超出了许可排放量687.766575吨,氨氮实际排放量为36.376942吨,超出了许可排放量31.316942吨。经核查后,该公司2025年COD、氨氮排放总量超出许可排放总量。
经过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行政执法审议委员会审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三类第二项第23号的规定,该公司2025年1至5月COD、氨氮排放量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100万×超过总量数/总量控制指标=罚款金额,多种污染物超总量的,分别计算累加;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总量的,该种类加倍处罚;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120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2025-08-01
4
乌环罚﹝2025﹞11号
执法人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东200米的乌兰察布市融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经与乌兰察布市污染防治智能监管服务与技术支持中心提供的数据核对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29日,化学需氧量累计超标倍数为66倍,氨氮累计超标倍数为60.13倍,总氮累计超标倍数为48.28倍,总磷累计超标倍数为54.2倍。
经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行政执法审议委员会审议,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第五条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三类第二项第23号规定:“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核算你公司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不足20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120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