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9580785210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咸亨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3
(2024)陕0329民初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尚方制药有限公司
麟游县人民法院
2
2023-06-05
(2023)陕0329民初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新农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麟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0
2025-09-25
(2025)陕0329执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尚方制药有限公司;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05-12
2024-12-24
(2024)陕0329民初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XX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XX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37.5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8-24
2023-07-27
(2023)陕0329民初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鑫龙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30
2023-06-08
(2023)陕0329民初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新农食品有限公司、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2-16
2017-02-16
(2017)陕10民终35号
合同纠纷
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丹凤县华盛土畜贸易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麟市监处罚〔2026〕24号
现查明,“凤县大红袍花椒”已于2008年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5998183),注册类别为3016,花椒(调味品),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3月06日,保护范围为凤县境内12个乡(镇)行政区划内,商标持有人为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协会。
当事人于2026年1月底向宝鸡市中心医院销售了年货山珍豪礼礼盒2612盒,其中每盒中有产品名称为“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的花椒一袋(80g/袋),每袋售价10元,该花椒分别于2025年5月份、12月份从凤县鼎宇农林产品有限公司进购,并索取了进货发票及供货方资质。5月份进购散货331.4斤(165.7kg),购进价55元/斤(110元/kg),运费400元,12月份进购袋装花椒543袋(100g/袋),购进价13元/袋,其中5月份进购的花椒中有154.66kg为涉案销售,12月份进购的花椒54.3kg全部为涉案销售。由于供货方凤县鼎宇农林产品有限公司没有80g规格的包装袋,当事人为控制礼盒成本,定做了80g规格的包装袋,数量为2700个,费用为540元,正常使用加损耗,已全部用完,“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标签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数量为3000张,费用为240元,在销售给宝鸡市中心医院的礼盒中使用了2612张,除去损耗,剩余300余张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至立案查处时,当事人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所购进的220kg花椒已销售完,其中涉案销售208.96kg,另外11.04kg在6至12月已按普通花椒销售。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6120元,违法所得为86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电话记录及相关附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凤县大红袍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法线索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凤县大红袍花椒”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事经营活动经过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检验检测责任及该批次花椒质量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电子发票及回单6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花椒、支付运费、采购包装及印制标签的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双面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花椒的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证据(七):《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我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调查履职的事实;
证据(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陕西长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的权限及受托人的身份;
证据(十一):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索取供货方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二):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十三):证据提取单,“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标签销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标签进行销毁的事实。
证据(十四):“凤县大红袍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档案打印一份,证明“凤县大红袍花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有效的事实。
证据(十五):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落实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已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宝鸡市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