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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同一利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寿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21MACB0QB34R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镇乌兰县幸福路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罚字〔2024〕13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现场查获的百事可乐2瓶;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4.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海西州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2
乌市监罚〔2024〕13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责令改正;2。没收现场查获的百事可乐2瓶;3。没收违法所得3元;4。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3
西乌兰市监罚字〔2024〕13号
经查,该店经营者丁寿祥未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认真检查产品有效期,导致店内经营的2个种类货值25元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而未及时下架。2024年6月19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可乐1瓶,销售收入为3元。 超过保质期未下架的食品为:1.百事可乐劲爽无糖(树莓口味)3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保质期为9个月,净含量为500ML,销售单价为3元/瓶;2.百事可乐劲爽无糖(青柠味)2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为2L,销售单价为8元/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现场查获的百事可乐2瓶;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4。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海西州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4
乌市监罚〔2023〕33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责令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强食品自查;2.没收现场查获的过期食品手撕酱脖1包和老醋花生2碗;3.没收违法所得10元;4.处罚款人民币10400元。
10400.00元
海西州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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