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回民区福联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风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3MA0RRQXA1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小府路清和家园小区门外向南50米底商10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6〕46号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2025年7月初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卷烟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2025年7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烟草专卖局查获1.3条84mm大前门(软)(条形码为:6901028075138)、1.2条84mm红旗渠(雪茄)(条形码为:6901028164177)、1条90mm红金龙(硬蓝爱你)(条形码为:6901028181815)合计3个品种,共计3.5条卷烟。
当事人称上述卷烟是从外地旅游带回来的,不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及凭证。截止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未进行销售。上述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结论为:1.3条84mm大前门(软)、1.2条84mm红旗渠(雪茄)、1条90mm红金龙(硬蓝爱你)“真品卷烟”,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认定总价为:248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未在本地,暂时无法返回配合相关工作,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经分管领导审批将该案件延期至2026年2月24日。该案件在进一步的办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仍然无法回到本市配合相关工作,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期限,现因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到期,2026年2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申请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该案办理完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8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