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梅河口市交电大楼旭日小家电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4DCX49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交电大楼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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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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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68号
经抽检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 4706.23-2007标准,依据《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2024年吉林省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部署,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梅河口市交电大楼旭日小家电经销部销售的宁波臻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XT-30) 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经抽检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 4706.23-2007标准, 依据《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日当事人收到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邮寄送达的《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FSJD240050)及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FSJD240050), 告知其检验结果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4年8月26日,我局收到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不合格情况通知单》(【2024】省监抽处字第0820002号)及相关材料,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除封存的备样(1台)外,没有发现抽检批次的其他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备样采取了查封扣 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抽检批次的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XT-30) 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3日从沈阳市沈河区飞环电器商行以11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2台,销售了1台,销售价格120元/台。货值金额 240元,违法所得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XT-30)1 台; 2、处货值金额(240元)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24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罚没合计:25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4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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