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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药山镇志芳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志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81MA4Q0TGY7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津市市药山镇棠华铺社区新街移动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处罚〔2025〕54号
2025年5月30号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正在经营的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其签发日期:2018年10月11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其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发现在当事人店经营有:1、美汁源果粒橙8瓶,生产日期:2024/03/23,保质期:9个月;2、蒜香朝天椒3包,生产日期:2024/8/8,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遂即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强制[2025]26号),详见《财物清单》第26号,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店内未发生食品安全投诉和食品安全问题,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违法行为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罚款5000元。2.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2
津市监处罚〔2024〕9号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湖南省津市市药山镇药山镇棠华铺社区新街移动对面的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健康证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4年3月5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并予以警告,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健康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3
津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如下:品名:“雪碧柠檬味汽水”,数量:7瓶,生产许可证号:SC10643011200201,生产日期:2022年06月02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天,进货价格:2元/瓶,销售价格:3元/瓶,货值金额:21元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12000元罚款。
12000.00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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