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姚星调料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20MA4J58EP4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20栋1-8号门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白芷”,于2025年5月5日,从竹叶山中环商贸城内红安县四民卤料店购入,购进“白芷”11.71斤,进货单价为7元/斤,进货金额为82元。当事人可提供此批次“白芷”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该批次“白芷”至得知抽检不合格时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8元/斤,销售金额为93.68元。故上述批次“白芷”货值金额93.68元,违法所得93.68元。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接到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同时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及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6日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3.68元。
0.00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