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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宏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东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3MA47800Q7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孟州市会昌街道河阳大街18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6
(2024)豫0883民初30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中宏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孟州市闫广蔬菜零售铺
孟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豫08民终8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孟州市王法胜服装制衣店
焦作中宏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1-16
(2023)豫08民终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孟州市秀红服装店
焦作中宏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9-20
(2022)豫0883民初27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焦作中宏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孟州市秀红服装店
孟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1
2022-12-04
(2022)豫0883民初27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中宏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州市秀红服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税稽二罚﹝2025﹞16号
其他违法。
(一)你单位采用虚假申报的手段,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0540.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20年1月1日发生,延续至2024年12月31日,处于连续状态,至启动立案程序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三)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已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七部门公告2023年第5号)第四条“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第16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
1027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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