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琳婷 | 注册资本:65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717882362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55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1
(2022)浙0282民初15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2-03-21
(2022)浙0282民初124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市恒隆食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2-03-03
(2022)浙0282民初97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裕源水产食品厂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2-02-23
(2022)浙0282民初97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裕源水产食品厂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2-02-14
(2022)浙0282民初124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市恒隆食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19-04-28
(2019)浙0282民初3648号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2
2022-03-21
(2022)浙0282民初124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绍兴市恒隆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26
2022-03-21
(2022)浙0282民初155号之一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舟山瑞升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03
2020-03-17
(2020)浙0282民初12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淳安县千岛湖中华鳖基地与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宁波瑞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31
2019-05-13
(2019)浙0282民初3648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13
2016-12-13
(2016)浙0282民初1220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孟**与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0-17
2016-10-17
(2016)浙0282民初1013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郁**与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1-12-06
2011-12-06
(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2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赵**与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4﹞70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550号经营的长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长茄,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2
慈市监处罚﹝2024﹞389号
主要违法事实:在2023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飞行)中,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00*230cm的杰元豪华宫廷贵族鹅绒冬被经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spanstyle="text-align:justify;color:rgb(0,0,0);line-height:32px;text-indent:32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本案总计涉案货值</span><spanstyle="text-align:justify;color:rgb(0,0,0);line-height:32px;text-indent:32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6610.84</span><spanstyle="text-align:justify;color:rgb(0,0,0);line-height:32px;text-indent:32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元,违法所得</span><spanstyle="text-align:justify;color:rgb(0,0,0);line-height:32px;text-indent:32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355.42</span><spanstyle="text-align:justify;color:rgb(0,0,0);line-height:32px;text-indent:32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元。</span><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杰元豪华宫廷贵族鹅绒冬被,防钻绒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备样的规格型号为200*230cm的杰元豪华宫廷贵族鹅绒冬被1条;二、没收违法所得355.42元,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0355.4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3
浙慈卫公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慈卫公罚〔2024〕13号 案件名称: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案 被处罚人名称: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的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我局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前款规定的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的监督意见,并责令其14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3月1日
对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4-03-01
4
慈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59号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601室、602室的浙江消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ZJJ202201NO.02929)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十五项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给予浙江消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7000.00元
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01
5
慈市监处罚﹝2023﹞39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从生产商“厦门市厦创服饰有限公司”处购入上述西岸海豚男羽绒服(合格证信息:“品牌:西岸海豚名称:男羽绒服货号:22Y03颜色:灰色码数:L(50)号型:175/92A等级:合格品执行标准:GB/T14272-2021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2010C类产品条形码:693*****802731生产商:厦门市厦创服饰有限公司”)6件,采购价格320元/件,当事人卖场内的销售标价为419.30元/件。2022年10月21日,上述产品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省级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羽绒填充物)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壬基酚+辛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标准值要求<100mg/kg,检测结果为156.77mg/kg)。2023年2月21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报告编号:382*****10149),当事人称该项目无法肉眼判断,作为销售方采购时是不知情的。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至2023年2月21日被查,上述西岸海豚男羽绒服仅以抽样方式售出1件,卖样所得419.30元,剩余的5件在其后未有售出(含备样1件,已扣押),因销售不佳于2022年12月16日以退货的方式退回供应商4件。故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共计2515.80元,违法所得99.30元。另经查明:涉案产品西岸海豚男羽绒服不合格项目“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羽绒填充物)”,属该产品合格证标称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4272-2021”而未达标的项目,故本案案由由“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更正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9.30元;二、没收不合格的“西岸海豚男羽绒服(规格型号:175/92A灰色L(50))”1件;三、罚款人民币2515.8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615.1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15.8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