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鹏振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佳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BP6HM17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万华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46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的塑料制品厂,当事人在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运动水壶、斗笠碗等产品,并在**平台和**平台上开设店铺以销售上述产品。截至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在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生产及销售食品相关工业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2533.24元,违法所得6907.95元。另查明当事人为了提升销量数据以期促进商品曝光,委托他人对其**店铺的销量进行虚增,使展示的销量高于实际销量,根据展示销量和实际订单数量,可供统计的虚增销量数为117865。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塑料餐具等食品相关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虚增**平台销量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虚构成交量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907.95元。对当事人虚构成交量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126907.9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塑料餐具等食品相关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虚增**平台销量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虚构成交量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907.95元。对当事人虚构成交量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126907.95元。
1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