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徽帛棉麻贸易有限公司符离集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辰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MA2WKJX430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老206国道与067乡道交口北860米处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0
(2023)皖1302民初12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棉麻公司宿州中转储备库符离集加油站
武**,王*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
2023-09-05
(2023)皖1302民初12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棉麻公司宿州中转储备库符离集加油站
武**,王*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6
2025-02-25
(2024)皖1302执9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棉麻公司宿州中转储备库符离集加油站;曹正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税一稽罚﹝2026﹞3号
违法事实:1、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现场调取你单位销售台账数据明细,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情况,其中2021年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共计12757743.00元,2022年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共计37787419.00元,2023年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共计33145587.00元。逃避缴纳税费合计8497873.11元,其中增值税7089663.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4483.37元、企业所得税699243.35元,教育费附加212689.90元,地方教育附加141793.26元。2、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该单位少缴税款具体如下:(1)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如下:月份 收入额(含税) 申报额(不含税) 收入差额(不含税) 税率 应补缴增值税额2021年6月 368783.00 6,167.28 320189.36 13% 41624.622021年7月 1577761.00 86,465.48 1309783.19 13% 170271.822021年8月 2150308.00 113,050.33 1789877.10 13% 232684.022021年9月 1475827.00 34,419.45 1271622.14 13% 165310.882021年10月 2546186.00 123,393.75 2129868.20 13% 276882.872021年11月 2345246.00 139,448.75 1935990.19 13% 251678.722021年12月 2293632.00 181,539.07 1848223.76 13% 240269.092022年1月 2632144.00 186,785.84 2142545.13 13% 278530.872022年2月 2039827.00 217,688.50 1587468.14 13% 206370.862022年3月 2907448.00 337,065.54 2235897.29 13% 290666.652022年4月 3022789.00 364,002.67 2311031.84 13% 300434.142022年5月 3466713.00 348,122.28 2719765.33 13% 353569.492022年6月 3689097.00 440,013.29 2824674.32 13% 367207.662022年7月 2730693.00 700,964.66 1715577.8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款第二项“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规定,对你单位认定偷税数额为增值税7089663.23(销项税)-3300139.05(进项税)=3789524.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789524.18×5%=189476.21元。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要求缴纳税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增值税3789524.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9476.21元给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989500.24元。
1989500.24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