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连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239338222N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西青区杨柳青二经路9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2-17
合同纠纷
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鹏扬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6
2020-06-05
(2019)津0111民初14076号之四
合同纠纷
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鹏扬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4665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14
2019-12-25
(2019)津0111民初14076号
合同纠纷
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鹏扬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4665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10
2020-01-08
(2020)津0111执保44号
合同纠纷
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鹏扬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15552.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04-10
2020-01-08
(2020)津0111执保43号
合同纠纷
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鹏扬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446656.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3-16
2020-01-19
(2019)津0111民初1250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英硕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82.15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24
2019-11-08
(2019)津0111民初12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银河模塑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英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715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处罚﹝2025﹞57
当事人在2025年7月8日使用了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进行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处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22
2
津市监处罚〔2025〕57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200000.00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