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亿林园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叶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NHBQ8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32号B1(空港白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37号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32号B1的广州亿林园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仅在留样室发现有“红茶”(生产日期:2024.5.16)产品1包。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等,发现有上述产品的相关记录。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由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红茶,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4-05-16,标称生产者名称:广州亿林园茶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红茶”(生产日期:2024.5.16)产品是其生产的,其表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对留样的上述“红茶”(生产日期:2024.5.16)产品进行了销毁,故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茶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4年5月16日生产了“红茶”(生产日期:2024.5.16)产品178包,出厂检验用了2包,留样1包,剩余的175包于2024年5月20日以22元/包的单价销售给广州茶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所得为3850元,上述“红茶”(生产日期:2024.5.16)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7元/包。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上述“红茶”(生产日期:2024.5.16)产品115包,当事人已对召回的上述产品进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3916元,违法所得为3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生产单据、销售单据、召回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罚款2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2
穗云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0号
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给予广州亿林园茶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0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