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悦颜堂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友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L3X495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银和望府8幢101-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465号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银和望府8幢101-102室的苍南县悦颜堂美容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柜上发现有BIODERMA(贝德玛卸妆水)、Landin Cream(澳芝曼绵羊油滋润面霜)等品牌的进口化妆品,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有外文标签,无中文标签。另查,在该经营场所货柜上发现陈列的爱维娜玻尿酸水光润颜精华素、爱维娜倍润舒护精华面膜、爱维娜.微肽舒颜倍润冻干粉等三个品规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BIODERMA(贝德玛卸妆水)、Landin Cream(澳芝曼绵羊油滋润面霜)等进口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情形。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化妆品7瓶(支);(二)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化妆品7瓶(支);(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15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2
苍市监处罚〔2024〕272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上述超过期限的化妆品均为已关门店铺中购进,后搬入该店使用,当事人购进价格为薄某某眼纹按摩精华油(生产批号:Y1420**、限用日期:20230818、粤G妆网备字:2018173***)69元/盒,数量1盒、薄某某紧实敷眼水(生产批号:S191***、限用日期:20220724、粤G妆网备字:2022389***)59元/盒,数量1盒、薄某某亮泽敷眼水(生产批号:S172***、限用日期:20231104、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389***)59元/盒,数量1盒、安某某浓郁丝滑奶油润膏LS203(批号:20***、限用使用日期:20230609)27元/盒,数量2盒、安某某滋润轻透无瑕精油粉底液FD203(批号:20231、限用使用日期:20230***、沪G妆网备字:2020012***)65元/盒,数量1盒、安某某滋润光瑕粉底乳FD201(批号:20***、限用使用日期:20230***、沪G妆网备字:2020006***)65元/盒,数量2盒、安某某晴采特色双头眉笔EB801(批号:20***、限用使用日期:20230***、沪G妆网备字:2020010***)11元/盒,数量1盒、唐某某星辰日月系列高光粉(02鎏金霓裳)(批号:YBKF2***、限用使用日期:20230826、沪G妆网备字:2020017***)29元/盒,数量1盒、唐某某星辰日月系列高光粉(01紫云揽月)(批号:YBKF2***、限用使用日期:20230***、沪G妆网备字:2020017***)29元/盒,数量1盒、西某某兰舒缓套组(批号:LYC2024***、限用日期:2023/12/03、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18231***、粤G妆网备字2015035***、粤G妆网备字2015039***、粤G妆网备字2015039***)380元/盒,数量2盒;上述购进化妆品共计10个品种13盒,合计货值1265元。因当事人店铺关门换新店且购进时间已久,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且上述化妆品均为在顾客美容时使用,不单独收取费用,故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化妆品13盒;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