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坝美堂上康乐福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如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7MAC4DFX55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广南县坝美镇堂上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广处罚〔2025〕105号
经查,2025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南县坝美堂上康乐福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药品(阿咖酚散)直接存放在地上、未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温湿度计)和合格证,阴凉区温度显示28℃,而未开空调进行调控等6个问题(祥见《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问题于进行整改,责令于2025年7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整改情况时发现仍然未整改完毕:1、阴凉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8℃(超过20℃),而未开空调进行调控;2、未建立完整的温湿度监测记录(2025年8月3日跟2025年8月4日上午未监测记录环境温湿度)。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2
广市监处罚〔2023〕44号
经调查取证查实,广南县坝美堂上康乐福药店2023年1月份以来,未对其所销售的新购进的诺氟沙星胶囊、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胃痛宁片、维U颠茄铝胶囊、布洛芬混悬液几个品规的药品明码标价,2023年5月1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诺氟沙星胶囊进10盒、进价4.72元/盒、售价8元/盒、售出3盒、得款24元、获利9.84元;痛宁片10盒、进价4.9元/盒、售价20元/盒、售出1盒、得款20元、获利15.10元;维U颠茄铝胶囊10盒、进价2.8元/盒、售价10元/盒、售出2盒、得款20元、获利14.40元;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0盒、进价9元/盒、售价19元/盒、售出7盒、得款133.00元、获利70元。共得销货款197元,获利109.34元。另据,广南县坝美堂上康乐福药店在从事药品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该药店的采购员是娄孝嫒,验收员是蒋琼,处方审核员是蒋琼,而该药店营业员梁如林2023年1月份以来通过电话与云南长禾医药有限公司的开单员李丽梅联系先后购进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祖师麻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和注射用青霉素钠等共18个品规的处方药(注射液)。购进后,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即未做采购计划、验收记录、销售记录,且未将上述药品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未能实现上述药品可追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定职责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一、对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壹佰零玖元叁角肆分(¥109.34
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零玖元叁角肆分(¥3109.34元)。
责令限期改正内容及要求详见广市监责改〔2023〕YX16号、广市监责改〔2023〕YX17号《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3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