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4256969928799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与美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
2024-01-22
(2024)川1502知民初47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好又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3
2023-09-05
(2023)浙0483民初5441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濮院易家福超市
桐乡市人民法院
4
2023-03-16
(2023)渝0192民初48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3-02-27
(2023)渝0192民初48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佰沃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与美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眉青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查明,“花生笋”(2026/01/01)系当事人委托与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主要配料为“竹笋”和“花生”,其食品类别属酱腌菜,执行标准实为“Q/YMY0001S”《调味蔬菜》。委托双方签定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委托方)负责提供产品包装袋。当事人在印制“花生笋”包装袋时未仔细审核文字,将产品标准号“Q/YMY0001S”里的数字“1”错误印制成“4”,验收包装袋时未能查验出该错误,导致标示了错误标准号的包装袋被用于委托生产加工。当事人委托生产“错标执行标准号的花生笋”2批次共计36件(1080袋,30袋/ 件,180克/袋),委托生产价格为52元/件。上述产品已售完,售价为60元/件,货值金额2160元,违法所得28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