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国刚 | 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31650000580245716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2栋22层2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07
(2017)新0103民初75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诉
德莱特·亚库甫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13
2017-12-11
(2017)新0103民初752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库德莱特亚库甫江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4〕36号
(一)增值税1.你单位在2021年6月10日与新疆芯股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进行法律代理服务。新疆芯股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易佳及员工的亲戚林丽姬个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16日和6月17日分别向你单位乌鲁木齐银行基本账户支付了572,726.00元和500,000.00元,合计1,072,726.00元,你单位未确认该笔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在2021年6月少申报收入1,072,726.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10,621.0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1.74元。(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违法事实(一),你单位收到新疆芯股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法律服务款,代理法律诉讼已结案,未申报收入1,072,7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年149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需要确认收入1,072,726.00元并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年149号公告)第五条之规定,确认收入的30%为成本318,631.49元,减去成本后的收入为743,473.46元。根据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4-11
2
乌税稽稽罚〔2024〕36号
-
你单位与新疆芯股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真实业务并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协议完成代理服务,在收到代理费但未确认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10,999.0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5,499.55元。(人民币伍万伍仟肆佰玖拾玖元伍角伍分 )
55499.5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