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东日汽配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LM5262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大车配件市场D8幢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357号
经查,是2025年5月下旬从上门推销的一名销售业务员,当事人一时贪图小便宜,就购进一些。具体的购进数量及销售情况是:1、重汽轴承,型号:WG9925160623/1,进货数量15个,进货价格10元/个,销售数量3个,销售价格12元/个,库存数量12个;2、法士特轴承,型号:JM714249-210-Q,进货数量80个,进货价格3.5元/个,销售数量0个,销售价格5.5元/个,库存数量80个;3、法士特轴承,型号:JS220-1707109,进货数量15个,进货价格15元/个,销售数量3个,销售价格20元/个,库存数量12个;4、法士特轴承,型号6210-ZNB,进货数量75个,进货价格3元/个,销售数量3个,销售价格5元/个,库存数量72个;5、法士特轴承,型号192309E,进货数量15个,进货价格8元/个,销售数量3个,销售价格10元/个,库存数量12个。
2025年7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1、重汽轴承,型号:WG9925160623/1,经注册商标持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再由重汽(济南)后市场智慧服务有限公司授权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经鉴定,贵局于2025年7月23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东日汽配经营部(李建义)处,查处的下列标有“ ”(或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均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冒用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
2、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陕西省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贵局于2025年7月23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东日汽配经营部(李建义)处,查处的下列标有我公司注册商标(或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均非我公司及我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冒用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商品违法经营额1445元,违法所得3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重汽轴承,型号:WG9925160623/1,数量12个;2、法士特轴承,型号:JM714249-210-Q,数量80个;3、法士特轴承,型号:JS220-1707109, 12个;4、法士特轴承,型号6210-ZNB,数量72个;5、法士特轴承,型号192309E,数量12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33元;
三、罚款867元
以上合计900元(玫佰元整)上缴国库。
867.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